先行登记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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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交通运输行政执法中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是指执法部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执法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对与涉嫌违法行为有关的证据采取先行登记保存措施。
一、法律依据
《行政处罚法》(2021年修订) 第五十六条,《交通运输行政执法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四十三条、四十四条。
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流程
(1)实施前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经批准;
(2)当场清点先行登记保存有关证据,制作《证据登记保存清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场交当事人一份。
(3)自证据先行登记保存之日起七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
①及时采取记录、复制、拍照、录像等证据保全措施,不再需要采取登记保存措施的,及时解除登记保存措施,并作出《解除证据登记保存决定书》;
②需要鉴定的,及时送交有关部门鉴定;
③违法事实成立,应当依法予以没收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没收违法物品;
④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以查封、扣押的,决定查封、扣押;
三、注意事项
(1)行政机关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物品必须是与违法行为有直接必然关联的物品。能够通过当场检测、现场检查、影像记录等方式确定违法行为或违法行为人的,不得采用证据登记保存措施。
(2)采取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损坏、销毁或者转移证据。
(3)实施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的法定期限只有7日,必须在7日内作出相应处理决定。执法部门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证据先行登记保存措施自动解除。
四、案例
案情简介:2009年10月17日因当事人驾驶出租车时拒不接受执法检查并不顾道路交通安全左右穿插逃逸。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所属公司通知其前来处理,但当事人拒不承认违法事实,还出现拉扯、抢夺等行为。根据《某市出租小客车管理办法》的规定,执法人员以“拒绝接受城市客运管理人员检查”为由对当事人出具了《违法行为通知书》,同时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和《服务资 格证》采取了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告知当事人拟给予300元罚款,当事人拒绝签名。10月23日,执法机关对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及《服务资格证》解除证据登记保存措施并予以发还,但当事人拒绝接受,故执法机关将上述物品退回当事人所属公司。随后当事人不服上述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审理法院作出行政判决确认上述证据登记保全行为违法。随后,当事人向执法机关申请行政赔偿。
案例分析: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先行证据登记保存,并应当在七日内及时作出处罚决定,在此期间,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不得销毁或者转移证据。本案中涉案车辆、《道路运输证》及《服务资格证》并不存在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不符合证据登记保存的条件。同时,执法部门亦未能提供证据登记保存行为经过行政机关负责人批准的文书,从而导致证据登记保存行为被法院判处无效,执法机关承担行政赔偿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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