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经济适用房最新政策(青岛经济适用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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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法律分析】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1.具有青岛市区常住户口,其中至少一人达到5年以上;2.人均月收入不超过1864元;3.人均住房建筑面积不超过13平方米;4.家庭财产不超过家庭年收入标准上限的6倍。
2、青岛经济适用房申请材料申请人填写的《青岛市购买经济适用住房申请表》;2、申请人的身份证和户口簿;3、申请人户籍所在地和居住地的房屋所有权证或房屋承租证明,申请人拥有的房屋所有权证和承租公有住房的承租证明;4、申请人所在单位出具的《收入情况证明》;5、申请人填写的《家庭住房和财产申报表》;6、婚姻状况证明;7、申请家庭成员出具的授权查询和承诺书;8、其他相关材料【法律依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十六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家庭收入情况的证明材料;(二)家庭住房状况的证明材料;(三)家庭成员身份证和户口簿;(四)市、县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3、第十七条 申请廉租住房保障,按照下列程序办理:(一)申请廉租住房保障的家庭,应当由户主向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二)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进行审核,提出初审意见并张榜公布,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一并报送市(区)、县人民政府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三)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住房状况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转同级民政部门;(四)民政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15日内,就申请人的家庭收入是否符合规定条件提出审核意见,并反馈同级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五)经审核,家庭收入、家庭住房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由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予以公示,公示期限为15日;对经公示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作为廉租住房保障对象予以登记,书面通知申请人,并向社会公开登记结果。
4、经审核,不符合规定条件的,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
5、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建设(住房保障)主管部门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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