后果结果效果(后果结果有什么区别)

访客2023-10-03 13:17:4623

来源:湘潭市雨湖区法院、湖南高院

转自:山东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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驱邪、算命、消灾……

一些人遇到难题

会转向鬼神求助

但湘潭一男子找“江湖术士”

为儿子治疗抑郁症

不仅毫无效果

还酿成了一件家庭惨剧

实在是令人唏嘘……

基本案情

韩某因其儿子小韩

患有抑郁症,行为异常,遂想通过信迷信给小韩治病,

通过其朋友联系了陈某。2020年10月24日晚,陈某来到韩某的家中,称小韩鬼神附身,需要做法事敬神驱鬼驱邪,并要韩某准备做法事的道具。

10月25日,陈某利用道具在韩某家中做法事,通过画符咒、请神明、强喂符水等封建迷信手段,为小韩祛邪治病。做完法事后,陈某告诉韩某夫妇,小韩这三天内不能出门、不能见生人。

10月27日20时许,韩某见小韩出现身体状况恶化、出粗气、讲不出话等情况,便电话联系陈某过来帮忙看看。陈某看了之后,告诉韩某等人是正常现象,小韩身上的鬼神已服气,邪气祛得差不多了。随后又画了一碗符水,要小韩的母亲给小韩喂下去。但是

喂服符水后不久,小韩便死亡。

经鉴定,

小韩系液体堵塞呼吸道造成机械性窒息而死亡。

法院判决

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某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

利用迷信致人死亡罪,遂依据法律规定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宣判后,被告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查了全案证据材料,认为与经过一审庭审举证、质证并认证的证据一致,陈某利用迷信蒙骗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之间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其应当预见危害结果的发生而没有预见,对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存在过失。遂依据法律规定作出刑事裁定,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条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致人重伤、死亡罪

;强奸罪;诈骗罪】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蒙骗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犯第一款罪又有奸淫妇女、诈骗财物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法官提醒

据本案中被害人母亲证实,小韩是因为在读书期间受到了同学的欺负,心情一直不好,后被医院确诊为抑郁症、焦虑症。

学校、家长以及全社会都应高度关注“校园暴力”,

让校园成为孩子安心成长、学习的象牙塔。作为家长要多关注孩子生活细节,做到冷静交流不冲动,走进孩子的内心,取得孩子的信任,减少孩子的无助感。当遭受“校园暴力”时,要与孩子深入交流了解事件原因,帮助孩子解决暴力事件,同时家长应多与学校联系,形成家庭与学校的合力,更早发现问题,更好解决问题。

同时法官呼吁,

别让愚昧无知蒙蔽了善良人们的双眼,有病还得医生来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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